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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确把握和自觉践行“四种形态”

发布时间:2016-10-08

信息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杂志

 

“严管就是厚爱,治病为了救人。”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“工作体会”中明确提出,全面从严治党,要运用好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。实践“四种形态”,是纪委转变职能的有效抓手,通过对各个形态的把握运用,形成各有侧重、分类施策,层层设防、标本兼治的战术布局,能够很好实现惩治极少数、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,必须深刻理解、准确把握、精准运用。

第一种形态是“四种形态”的基础,重在“注射疫苗”,促使党员干部不忘初心,敬畏组织、敬畏纪律。第一种形态对应的是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解决问题靠的就是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。这相当于防范腐败病毒的第一道防线,主要是在党员干部着凉打喷嚏的时候,提醒及时添加衣物或打预防针,起到防初萌、治未病的效果。要通过开展函询、约谈、诫勉谈话、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方面的工作,让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成为常态,及时消除问题隐患。用好第一种形态,重点是各级党组织切实扛起主体责任。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敢于拉下脸来谈、横下心来管、硬起手来抓。浙江建立约谈制度以来,省委主要领导带头约谈,带动全省各级党组织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。其中2016年上半年全省对省管干部的谈话函询就达到103件(次)。

第二种形态是执纪问责的开始,属于“发病”的初期阶段,已经违反党的纪律,需要予以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。第二种形态要成为“大多数”,就需要各级纪委转变执纪理念,在线索处置、纪律审查、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,都揪住小节不放,做到无病预防、初病早治、动辄则咎。同时,对于那些主动交代、检举立功、挽回损失的党员干部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有关规定,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,免予党纪处分,实现向第一种形态的转变。从浙江情况看,2015年被警告、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的干部占党纪处分总人数的46.5%,2016年一季度上升到55.49%;2015年全省共调整“下”的干部769名,其中省管干部35名、市管干部92名、县管干部576名。实践证明,效果还是比较好的。

第三种形态是纪与法转换的关键,重在“刮骨疗毒”,让游走在纪法边缘的党员干部反思警醒、悬崖勒马。必须注重发挥好第三种形态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。针对此类党员干部,要通过党纪重处分以及“断崖式”降级等重大职务调整方式,做到大病快治。治病是为了救人,要教育党员干部相信组织、忠诚组织、敬畏组织,多大的事都要主动向组织讲清楚。对那些严重违反党纪后知错、悔错、改错的干部,要注意区分情形、区别对待。对主动向组织坦白、愿意改过自新的党员,要给机会、给出路、给政策,使其洗心革面、迷途知返,实现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的转化。这其中既有深刻的政治考量,也是我们党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”一贯方针的体现。但是,这绝不意味着为了追求“少数”这个目标,而在纪律审查中可以点到为止、高举轻放。特别是对那些对抗审查又涉嫌违法的党员,要按照刑事处罚有关最新规定精神予以从重加重处理,实行第四种形态。

第四种形态是前三种形态实施后的理想目标,重在震慑,让极极少数受到法律的严惩。“四种形态”提出后,有人担忧,“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”,是不是反腐败节奏要放缓,力度要减弱?其实,这是对“四种形态”的误解。首先,保持惩治高压态势本身就是“四种形态”中的一种,是对前三种形态得以实施的有力保证。其次,这个极极少数是相对于监督执纪覆盖的全体党员干部而言的,绝不意味着力度减弱。对于那些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问题严重、群众反映强烈,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,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,必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,做到利剑高悬、震慑常在。2015年浙江省纪检机关共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698人次,这在“四种形态”中所占的比例已经是极小的部分。据统计,2015年浙江省在立案查处的违纪人员中,单纯给予纪律处分的占94.7%,2016年一季度达到96.8%,如加上数量更多的诫勉谈话、批评教育的对象,第四种形态已然是极极少数。

“四种形态”既是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方法,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举措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要认真践行“四种形态”,及时匡正和校准党员的越轨、出界行为,建起“好同志”与“阶下囚”中间“带电”的缓冲区,从根本上减少腐败存量、遏制腐败增量、净化政治生态。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,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。(省纪委常务副书记 马光明)